官宣:非全日制也能核准入深户!关于深圳人才引进等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6-21     作者:易通小易



关于《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其中内容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


建议1

建议放宽核准类学历型、技能型人才年龄要求,综合考虑超龄人员入户需求。

解释说明:不符合核准类年龄要求的学历型、技能型人才,仍可参与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年龄要求相对较低。


建议2

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回复:已纳入


建议3

建议保留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渠道,给努力考取了非全日制学历,以及其他技术技能证书的人员一个入户的机会

回复:采纳


本次政策修订延续了59号文入户人群全覆盖的特点,考虑到各层次、各年龄段人员的入户需求,除核准类入户以及政策性入户外,还包括三条积分入户渠道,即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不符合核准类条件,但达到一定 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仍可参与人才引进积分入户,且年龄要求相 对较低。


建议4

建议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学历人员的入户需求。

回复:采纳


建议5

核准类对于入户年龄的要求较为严格,建议给予年纪大、税收贡献高、在深圳扎根多年的朋友一些实惠政策。

回复:采纳


对于在深圳综合贡献时间长、年龄较大的市民,如不符合核准类或者人才引进积分条件,也可参与居住社保积分、投资纳税积分渠道办理入户,且年龄要求相对较低。


建议6

核准类技术型人才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建议将非全日制本科纳入核准范围。

回复:采纳


核准类技术型人才门槛设置主要以职称为主,在此基础上叠加一定学历要求,包含非全日本科学历。


建议7

全日制本科学历35岁以下人员建议增加2年社保的要求,避免部分人员入户深圳拿到人才补贴就迁出

回复:不采纳


我市关于人才生活和住房补贴等相关政策已做修订,上述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建议8

建议核准类学历型人才的底线要求仍保持全日制大专不变,可增加对于全日制大专的社保年限要求。

回复:不采纳


我市目前的入户要求较为宽松,从核准类学历型人才最低要求来看,目前除北京 、上海基本上要求研究生学历外,其他主要大城市大多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结合我市城市定位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核准类门槛进行适当优化 。另外,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人员仍可通过人才引进积分等渠道入户。


建议9

建议核准类学历型人才的底线要求仍保持全日制大专不变

回复:不采纳


建议10

建议进一步放宽应届生入户条件,如放宽至中职,可要求公司担保或者加社保年限。

回复:不采纳

我市目前的入户要求已较为宽松,不适合进一步放宽。


建议11

建议人才引进积分达到100分即予审批通过,不采取择优方式。

回复:不采纳


积分入户属于审批类别,通过指标数量管控并采取择优方式能较好提升户籍人口质量。


建议12

户籍政策为什么经常变,想入户的人永远赶不上,不同意政策调整。

回复:不采纳


我市现行户籍政策是在2016年出台的,已实施五年,目前的入户门槛在国内主要大城市中几乎最为宽松。截止2020年末,全市在册户籍人口已达587万人,“十 三五”期间年均新增户籍人口44万人,为“十二五”期间的2倍,远超北京、上海、广州。综合考虑城市资源承载力及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我市人口总体发展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户籍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建议13

建议技术、技能类人才核准门槛仍按照2016年59号文的要求执行,不做调整。

回复:不采纳


建议14

国家政策要求全日制、非全日制享受同等权利,为何入户政策中还做区分。

回复:不采纳


“国家政策要求全日制、非全日制享受同等权利”该提法不准确,具体到各地入户政策上并无明确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做了区分。


建议15

建议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司法考试证书等各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纳入核准入户范围。

回复:不采纳


核准类按学历、技术、技能三种大的类别划分,注册会计师证书、司法考试证书 等细分领域执业资格证书不属于一个逻辑范畴,不宜单独作为核准类条件。


建议16

关于人才引进建议删除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需符合深圳紧缺工种目录”的要求。

回复:不采纳


引进技能人才需要考虑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所以要符合相关工种目录。


建议17

对深圳本地院校的就业生或者毕业生给予入户政策倾斜

回复:不采纳


有违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二、关于老人投靠


建议18

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已在市公安局申请并符合条件,因指标问题排队中的老人仍能按照原政策办理落户。

回复:采纳


建议19

建议“连续”缴纳社保满15年的要求改为“累计”,以免因换工作短期断缴社保的人员父母入户受到影响。

回复:采纳


建议20

老人投靠条件由8年提高至15年,要求过高,建议不做调整或适度调整。

回复:不采纳


我市现行老人投靠入户政策在主要大城市中门槛较为宽松,但由于老人投靠属于 审批类,指标供给相对有限,近几年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导致符合入户条件的人 等待时间较长。由于我市人口基数较大,随着时间的累计,符合老人投靠条件的 申请人数还是会不断增长,综合考虑指标供给情况,调整为15年较为合适。比如 大学毕业便来深工作,15年后父母60多岁,刚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便可符合投靠条件。


建议21

建议对独生子女、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等父母以及患有慢性病等特定情形老人给予政策倾斜。

回复:不采纳


有违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三、关于夫妻投靠


建议22

现有政策是结婚登记满2年,新意见征集则以学历来限制夫妻随迁入户,不大合理。建议以结婚登记年限的维度来限制,并建议加大结婚登记时间,满3-5年这样。

解释说明《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以学历限制夫妻随迁入户 ,仅考虑分居时间。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夫妻一方为深户的,配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办理随迁入户:1、在深有就业的,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直接办理人才引进;2、在深无就业的,分居时间满5年可随迁入户。


建议23

夫妻随迁由2年提高到5年要求过高,建议不变或适度调整。

回复:不采纳


相比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要求结婚满10年的条件,我市5年的政策要求已相对宽松,结合近几年入户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看,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必要适度优化调整夫妻随迁条件。


四、关于子女投靠


建议24

关于继子、继女是否享受同等子女随迁待遇

回复:采纳


建议25

建议允许成年残疾子女投靠深户父母

回复:不采纳

子女投靠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国内主要城市子女投靠政策皆是如此 。


建议26

建议子女随迁年龄进一步放宽

回复:不采纳


建议27

建议港籍子女能够随父母落户深圳

回复:不采纳

无相关政策依据


五、其他类


建议28

建议设置政策缓冲期

解释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策具体条款 ,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委、市政府审定


建议29

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于新政策实施前已经入户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及子女投靠按照旧的入户政策执行;新政策执行之后才入户的人员按照新的入户政策实施 。

解释说明:老人老办法是指新政出台实施之前符合老政策要求并办理了相关业务的,这里老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是被投靠人入户满8年,而不是入户即可。


建议30

由深圳安置且落户于深圳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等同于深圳落户和社保缴纳年限。

解释说明:此问题为社保认定问题,非入户政策问题


附件





关于《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双10年的基本要求


建议1

两个10年要求过高

解释说明:根据近几年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最终入户人员在深圳工作生活基本都达到10年以上。


建议2

建议将居住证年限作为必备条件,合法产权住房和合法租赁住不列入基本必备条件。

回复:不采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特大 城市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含租 赁)为主要依据制定落户政策,取消合法稳定 居住要求不符合国家要求。



二、关于社保要求

建议3

建议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以在深圳居住年限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企业职业年金缴纳年限为主。

回复:不采纳

我市企业特别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给员工交纳企业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因此无法以 此为主要指标。


建议4

建议社保的分值改为越早购买社保分值越高,如从2010年前购买社保的每月积5分,2010-2015年起购 买的每月4分,2015-2020年起购买的每月积3分。

回复:不采纳

难以直接通过购买社保时间早晚区分对城市贡献大小。


三、关于稳定居住分值设置

建议5

租房和自有住房积分分数差距过大,建议提高租房积分分数

回复:不采纳


租房和买房均可参与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的分值设置比较合理,总体反响较好。


四、关于购房要求

建议6

建议改为在深有房且社保满5年即可直接入户

回复:不采纳

有房和入户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国内主要大城市均无购房即可入户的相关政策。


五、关于租房要求

建议7

租房未做租赁登记备案,能否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和备案,按照社区或者网格登记时间为准

回复:不采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七、十四、十六、十九对“合法稳定租赁”有明确的规定,一是租赁可 以合法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屋;二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于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法性确认依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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